2018-10-31 00:00:00 來源: 點擊:2338 喜歡:0
一、并購基金投資標的選擇
由于杠桿收購需要大量舉債,因此償債能力便成為挑選投資目標的主要標準。
一般來說,合理的杠桿收購對象應具備下列特點:
1、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
由于債務比例要超過普通企業,因此目標企業而臨很大的利息支付壓力。如果目標企業沒有穩定的現金流,那么宏觀經濟或行業層面的稍微波動就可能造成債務違約。從這個角度來看,周期性較弱的防御型行業,如食品、日用化工和公用事業等,比較適合作為杠桿收購的目標。而周期性較強的行業,如房地產開發、水泥、鋼鐵和重工業等,如果沒有穩定的現金流保障,則不太適合作為收購目標。
2、較低的資產負債比率
如果目標企業本身的杠桿比例已經很高,在此基礎上再行舉債的空間并不大,杠桿收購也就失去了價值。發達國家市場上的上市公司往往負債比例比較低,因而經常成為杠桿收購的目標。
以美國市場為例,上市公司的平均負債規模為EBITDA的1.2倍左右,而杠桿收購的負債規模平均為EBITDA的7倍左右。我國的公司往往在上市之后資產負偵率不斷上升,因而并不一定適合作為杠桿收購的目標。
3、擁有可以出售的資產或業務
杠桿收購往往尋求在收購結束之后迅速償還過橋貸款或降低負債率。如果企業有非核心業務或資產可供出售,那么由此產生的現金便可以用于實現這一目的。往往在收購之前的財務試算中,并購基金便已經規劃好哪些資產或業務可以出售,甚至可能已經找好買家。
4、較低的運營資本要求
并購基金希望目標企業能夠在盡量減少營運資本投入的情況下,盡量提高銷售收入。因為目標企業的營運資本貸款一般是由銀行提供的滾動信貸額度,如果需要大量營運資本投入將可能需要在收購結束之后繼續融資,不符合基金的利益。
5、較低的資本支出要求
研發投入對于企業的長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在短期內無法對現金流產生貢獻。由于并購基金的目標投資期限并不長,因此不希望在研發和資本開支上投入過多資金。
按照這一標準,低科技的傳統產業,如食品和服務業,是理想的收購對象。實證研究表明,杠桿收購后企業的研發投入和資本開支確實有顯著的降低,但企業申請的專利數量沒有明顯減少。這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明,杠桿收購后的企業往往“好鋼用在刀刃上”,經營效率有所提高。
6、大量可用于抵押的資產
由于無抵押的高收益債券的利息成本要遠遠超過有抵押的高級貸款,因而并購基金往往愿意選擇那些擁有大量可抵押固定資產的企業。由于這個原因,以無形資產為主的高科技企業往往不是杠桿收購的目標。
二、并購基金的退出策略
1、如項目運行正常,退出方式如下:
由上市公司并購退出。并購基金存續期限通常為三年。標的項目被專項基金收購且完成規范培育、符合上市公司要求后(規范培育周期暫定半年至兩年,相關規范后條件需在投資協議中有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可提出對標的進行收購。
該項收購可以采取現金(或現金加股權)的方式,標的收購價格需以屆時市場價格或有限合伙人投資年復合凈收益率(通常為10-15%)兩者孰高為準(即上市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進行兜底,降低出資人風險)。如有外部機構受讓,則上市公司在同等交易條件下具有優先受讓權。
收購三年后,并購基金有自由處置權:在境內外資本市場進行IPO;將所投資項目轉讓給其他產業基金;由所投資項目公司管理層進行收購。
2、如項目出現意外,由上市公司大股東兜底:
如項目出現虧損,對于上市公司或其大股東外的其他LP而言,上市公司通常將給予一定的兜底,主要有兩種情況:
“投資型”基金。上市公司與其他LP分別按規定比例進行出資,上市公司出資相當于劣后模式;一旦投資的項目虧損,上市公司以出資額為限承擔項目虧損;若虧損超出上市公司出資,則超出部分由其他LP按出資比例承擔。
“融資型”基金。上市公司成立該類型基金的主要目的為融資。上市公司與其他LP分別按規定比例進行出資,上市公司在認繳一定出資外,需要對其他LP的出資承擔保本付息的責任。
三、并購基金的收益分配
1、管理費
基金存續期內,并購基金管理人每年收取專項基金設立規模的2%或一次性收取5%作為基金管理費,覆蓋基金日常運營成本;基金存續期超過5年,則之后時間里基金管理人不收取基金管理費。
2、基金收益分配
在項目退出后一次性分配收益,中間不進行分配。
項目退出所得的可供分配現金,按照普通合伙人實繳出資總額占基金實繳出資總額的比例分配給普通合伙人后,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下列方式分配:
有限合伙人出資額;剩余浮動收益按比例分配,即20%支付給管理人作為管理業績報酬(具體分配比例需先確定以何種模式設立并金);80%支付給有限合伙人。
并購上市公司模式
借殼上市新規頒布后,借殼上市的難度增大,“炒殼”現象得到有效的遏制。但是相對于周期較長的首發上市(IPO),周期較短而且能救活老股的借殼上市仍然具有其積極意義。
以下整理出并購上市公司的八大基本手法:
一、協議收購
協議收購,指收購方與上市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的股權轉讓行為。協議收購是我國股權分置條件下特有的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收購方式。
二、舉牌收購
二級市場競價收購,指收購方通過證券二級市場(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系統)購買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方式,典型者如北大方正收購延中實業流通股股份。
三、收購上市公司母公司
收購上市公司母公司,也就間接控股了上市公司,還可以避免很多法律、政策上的障礙。如樣板戲中所唱:山前強攻不是辦法,可以探尋一條攻占威武山的“后山小道”。
四、行政劃撥
其具體步驟為:
行政劃撥殼公司股權,借殼方獲得殼公司控制權
組建具有股份公司性質的借殼公司
定向增發實現增資
收購方其定向增發獲得的借殼公司的股份與殼公司流通股份互換,實現“借尸還魂”
殼公司退市,借殼公司上市交易。
五、司法拍賣
即投資人通過競買人民法院所依法拍賣之上市公司股權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
六、先破產再置換
法院對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先行宣告破產,投資人再將其優質資產置入上市公司空殼之中,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再以象征性價格出讓上市公司控股權。
其具體步驟為:
進入破產程序,解決債務糾紛
一次性清償債務,實現凈殼
投資人將資產置入
收購股權,實現對上市公司控制
七、與母公司“聯姻”
采取的是與上市公司母公司合資成立新公司,投資人成為新公司控股股東;上市公司母公司,則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出資。
八、定向增發加換股吸收合并
其具體步驟為:
等比例縮股
回購凈殼
定向增發,吸收合并
對價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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